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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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成都伟盛超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证债权文书 |
法院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都伟盛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700万元(采取提取或划拨措施的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