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十堰车务段
十堰市畅翔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汪某、汪世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39117.10元(即全部损失额的25%)。

二、驳回原告王某、汪某、汪世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31元,因原告王某、汪某、汪世强在本次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金额,减少后案件受理费6612元,由原告王某、汪某、汪世强负担280元,被告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32元,其余7819元退还原告王某、汪某、汪世强。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4
发布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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