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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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72元,由原告南京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72元,被告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