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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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 凌源市中心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上述总计68,715.2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区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合计39,314.66元中的70%即27,520.3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548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7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区支公司承担300元,由被告***承担5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