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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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力进储运有限公司、无锡市锡通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