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执行函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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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委托执行函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执行函 (2020)湘12执39号之一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2019)长仲裁字第22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旭有财产在你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特委托你院代为执行以下事项: 扣留被执行人杨旭在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沅陵县管理部的公积金25500元。 附:本院(2020)湘12执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