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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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诸城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12658.1元; 二、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1780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三判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负担1085元,由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1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