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浙江名隆动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名隆动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借款本金11976814.04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20年11月24日为3281.29元,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同时支付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85000元(以上利息、复利、罚息及律师代理费的总和以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金额为限); 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有权对被告浙江名隆动力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台州市黄岩区××街道××路××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1201301100092]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浙江名隆动力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名隆动力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67元(已减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2567元,由被告浙江名隆动力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