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除已付的10000元外,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6775.9元。

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除已垫付的门诊费用3024.02元和住院费用41568.78元外,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628.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26元,由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452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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