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南方涂料工业有限公司 义乌市中驰置业有限公司 东阳市家具二厂 浙江星飞置业有限公司 东阳市新悦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星飞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南方涂料工业有限公司、东阳市家具二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71.3万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15年5月30日止的欠息为66.7万元,此后利息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借款本息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9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7981元,由浙江星飞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南方涂料工业有限公司、东阳市家具二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