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
东台市人民医院
江苏般若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154912.4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1100元,返还被告***垫付的费用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应支付原告86257.67元,支付被告***34842.33元。

二、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154912.47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3812.47元。

三、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65元,减半收取2032.5元,由原告***负担359.5元,被告***、***负担1673元。鉴定费183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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