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南通东方永达佳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灌南恒毅物流有限公司
盐城市三友交电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支公司232000元。

二、被告灌南恒毅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0元,由被告***、灌南恒毅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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