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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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恒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江苏恒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3685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江苏恒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35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以435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70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6241.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以396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相应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0元。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