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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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三角支行 江苏大海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华昌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傅村镇营业所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1)苏0612执保193号 江苏大海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与金华昌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纪昌久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1年2月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纪昌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三角支行一个账户,账号为62×××18,实际冻结金额为498.58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傅村镇营业所一个账户,账号为60×××12,实际冻结金额为44.59元;冻结时间自2021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7日止。 2、后续保全结果另行通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