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家口市浩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张家口恒通特种气瓶检测有限公司
张家口恒通中小企业创业园有限公司
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家口恒通中小企业创业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493124.3元及逾期利息(以6493124.3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878元,由被告张家口恒通中小企业创业园有限公司负担60236.71元,原告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9641.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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