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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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 北京民复康假肢技术开发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损失673895.5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15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负担4703元,由原告***负担1997.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