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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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49126.97元,其中支付原告431341.63元,支付被告***17785.3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负担158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1347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费用1347元,由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