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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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84658元、护理费4960元、误工费10785元、交通费50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共计110.903元。 三、被告***、济宁圣都公交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1489.64元、住院伙食补偿金3100元、鉴定费1300元、车辆损失费36300元,共计72189.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8元,由被告***、济宁圣都公交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