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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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 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残疾赔偿金32594元、护理费7320元、交通费600元、误工费12412.50元,以上共计64926.50元,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余款5492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3084.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7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2000元,以上共计64854.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4元,由原告***负担425元,由被告淄博恒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