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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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淄博齐鲁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齐翔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 桓台县稷坤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桓台县稷坤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淄博齐鲁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桓台县稷坤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齐鲁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桓台县稷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