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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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中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4,229.5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9元,由原告***负担1,346元,被告***、固始县中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