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支公司
运城市新环球运输有限公司
沁阳市中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第三人贾伟、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代位赔偿的保险金112731.5元,被告运城市新环球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6元,减半收取1298元,由第三人贾伟、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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