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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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7300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1795.32元(已履行),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415.28元。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 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