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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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借款本金146267.88元(利息、违约金自2020年12月10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确定的还款期限履行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抚州市迎宾大道518号(荣誉.领锋)7幢2901室商品房【赣(2018)抚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0884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6元,减半收取16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