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
营口和鑫运输有限公司
上海鲜波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赔偿原告营口和鑫运输有限公司车损2978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营口和鑫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停运损失8000元。

上述款项及以下诉讼费用,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汇至本院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滨海支行营业部;开户名称:滨海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帐号:62×××5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

裁判日期 2021-01-26
发布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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