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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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营口北方船务有限公司 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波海事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72执恢14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北方船务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案涉“北航5”轮保险赔款的实际受益人代被执行人营口北方船务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6)浙民终27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特此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