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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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抚顺煤矿电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21522.34元(其中医疗费32049.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36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20元、误工费48062.7元、护理费24706.56元、交通费700元、复印费124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补偿费73989.26元(其中残疾辅助器具费520元、误工费48062.7元、护理费24706.56元、交通费7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7409.08元(其中医疗费22049.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36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复印费124元(已支付);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被告***负担(已支付1220.19元,尚需向原告支付454.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