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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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43512.8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车辆损失900元; 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4998.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5元,由被告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