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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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市朗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长春市朗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07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自被告拖欠每年物业费的次年2月11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2月10日)。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