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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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正大科技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借款本金3990万元及利息、复利(其中: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375%为标准自2019年5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12日,按年利率8.15625%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4375%为标准自2019年5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13日,按年利率8.15625%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9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4375%为标准自2019年5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14日,按年利率8.15625%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对被告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赣(2017)萍乡市不动产权第0001132号的不动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获得的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最高额3300万元范围内按照抵押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对被告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赣(2016)萍乡市不动产权第0009348号、赣(2017)萍乡市不动产权第0001123号、湘国用(2014)第8100048号的不动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获得的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最高额690万元范围内按照抵押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对被告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湘东市监抵登字(2018)04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记载的机械设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获得的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最高额1011.083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佛山市正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佛山市正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1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8146元,由被告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正大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