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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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新柔金密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新汇鑫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阜新汇鑫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10元,减半收取4655元,由被告阜新柔金密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