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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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 库尔勒市库尔楚园艺场 巴州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库尔楚轧花厂 巴州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结案报告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磁县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1)冀0427执保33号 申请人: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维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洁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巴州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铁门关市二十八团加工连。 法定代表人:楚中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巴州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库尔楚轧花厂,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库尔楚园艺场314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楚中会。 关于申请人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巴州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库尔楚轧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冀0427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巴州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库尔楚轧花厂银行存款人民币7862.57元或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7862.57元的其他财产。 本案的保全结果为保全完毕。 执行员 :崔咏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