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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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红星日用化学品厂 淮北平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汕头市欧碧泉日化有限公司 上海彩蝶化妆品有限公司 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嘉善金赢卫生用品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欧碧泉日化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犯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第60385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花露水的行为;被告嘉善金赢卫生用品经营部(经营者:王菊英)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第60385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花露水的行为; 二、被告汕头市欧碧泉日化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包含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嘉善金赢卫生用品经营部(经营者:王菊英)赔偿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000元(包含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由被告汕头市欧碧泉日化有限公司负担2710元,由被告嘉善金赢卫生用品经营部(经营者:王菊英)负担4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汕头市欧碧泉日化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汕头市欧碧泉日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