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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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市通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锐丰建声灯光音响器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付还工程款人民币208223.3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1月9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保全费用人民币2020元,共计人民币49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