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开发区支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医正普济大药房三和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0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1600元,被告***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逾期给付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2.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8
发布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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