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滁州一九一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滁州一九一二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滁州一九一二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下半年租金19957.5元及滞纳金(自2020年7月27日起,以1995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000元为限); 二、被告滁州一九一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滁州一九一二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滁州一九一二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账号见附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