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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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 当事人要求续封时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