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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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

当事人要求续封时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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