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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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为其支付的理赔款36861.38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保险费2651.97元; 三、被告***以36861.3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按年利率24%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被告***在***未偿还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理赔款36861.38元时,对18430.6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至三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