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秦磊车辆损失2000.00元、施救费13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秦磊车辆损失33600.00元[按损失(50000.00元-2000.00元)×70%计算]。以上合计赔偿原告秦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690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围场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秦磊车辆损失14400.00元[按损失(50000.00元-2000.00元)×30%计算]。 三、被告朱立峰赔偿原告秦磊公估费、拆解费合计7000.00元[按损失(5000.00元+5000.00元)×70%计算]。 四、原告秦磊自行承担公估费、拆解费合计3000.00元[按损失(5000.00元+5000.00元)×30%计算] 以上一、二、三判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0元,由原告秦磊承担450.00元,被告朱立峰承担1050.00元。 以上判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履行时,将赔偿款汇入围场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行号320142700011),户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59×××111,并在附言栏内注明当事人姓名。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