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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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肇事车辆粤Q×××××号中型厢式货车,扣押价值以20000元为限。扣押期限为两年,自扣押实施之日起计算。扣押期间,车辆由阳春四通保管场代为保管。 申请人申请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扣押的法律后果。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扣押。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