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肇事车辆粤Q×××××号中型厢式货车,扣押价值以20000元为限。扣押期限为两年,自扣押实施之日起计算。扣押期间,车辆由阳春四通保管场代为保管。

申请人申请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扣押的法律后果。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扣押。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2-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