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支付代偿贷款117631.59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支付保费9206.90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38051.55元。

四、被告***对上述一、二、三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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