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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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20076.14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77049.8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65元,被告***承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