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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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梅州五羊摩托有限公司 梅州市和伟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梅州市和伟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梅州五羊摩托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梅州市和伟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期内利息800000元给***。被告梅州市和伟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还应当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2000000元还清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给原告***。在被告梅州市和伟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判项债务时,由被告梅州五羊摩托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86.68元,减半收取计17893.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2893.34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梅州市和伟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梅州五羊摩托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