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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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217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6090.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6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3204元,合计5190元,由原告***负担1295元,被告***负担455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3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972元。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