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抚顺市友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重汽集团济宁商用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抚顺市友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宁商用车有限公司购车款17,443,262.05元及利息(以17,443,262.0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30元,由被告抚顺市友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