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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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紫金县电力总公司 广东电网河源紫金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电网河源紫金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集资款36000元的利息[计付利息时间的具体计算方法:1.1992年10月26日至1992年11月20日止,按本金21000元为基数计息;2.1992年11月21日至1998年1月7日止,按本金36000元为基数计息;3.1998年1月8日(本月7日归还本金3000元)至1998年1月19日止,按本金33000元为基数计息;4.1998年1月20日(本月19日归还本金1000元)至1998年9月11日止,按本金32000元为基数计息;5.1998年9月12日(本月11日归还本金2000元)至1999年3月1日止,按本金30000元为基数计息;6.1999年3月2日(本月1日归还本金4000元)至1999年9月1日止,按本金26000元为基数计息;7.1999年9月2日(本月1日归还本金2000元)至2000年3月7日止,按本金24000元为基数计息;8.2000年3月8日(本月7日归还本金3000元)至2000年5月6日止,按本金21000元为基数计息;9.2000年5月7日(本月6日归还本金2000元)至2000年8月30日止,按本金19000元为基数计息;10.2000年8月31日(本月30日归还本金4000元)至2005年12月30日止,按本金15000元为基数计息;以上各个时间段,以各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原告已经收取的利息或分红款共计27340元,按每次付息时间以先付息后还本的原则从中相应扣减,多除少补]。 本案受理费44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1元,由被告广东电网河源紫金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立案时原告***已先行预交受理费221元,本判决生效后凭据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