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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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源市方圆乐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河源市方圆乐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1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已于2020年6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向原告河源市方圆乐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三、被告***、***向原告河源市方圆乐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原告河源市方圆乐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返还购房款306296元; 上述有履行内容的第二、三、四项经核算,原告河源市方圆乐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应向被告***、***返还购房款271296元,此款原告河源市方圆乐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返还,款项交本院转被告***、***收领(法院账号: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账号:200*************476,同时注明案号); 五、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河源市方圆乐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河源市*******办理解除备案登记手续; 六、驳回原告河源市方圆乐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河源市方圆乐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5元,被告***、***负担438元;立案时原告河源市方圆乐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先行预交受理费783元,本判决生效后凭据予以退回43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