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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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江市阳东区华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704民初2177号 原告:阳江市阳东区华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乃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铭,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阳江市阳东区华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阳江市阳东区华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阳江市阳东区华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冯荣晶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子琳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