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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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营口金阳门业有限公司 营口国华石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营口国华石化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贷款期内利息62,289.07元;并从2017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8.011250‰给付利息及复利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上述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如被告逾期不履行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营口金阳门业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营口国华石化有限公司、营口金阳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