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34456.5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9年7月11日利息5642.89元、罚息117.04元、复利143.79元;从2019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234456.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的50%计算;从2019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5903.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被告***逾期不还,将抵押物即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顺德区不动产权第XX号】依法处理(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被告***的上述欠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52.7元,财产保全费1721.8元,合共417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支付,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